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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
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
f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
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
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
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
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二节建筑突出物
第221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
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
f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223条
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
道路红线建造。
第224条
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
门的统一规定。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231条
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
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
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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