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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
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
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
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
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1条
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
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
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14条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f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
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
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
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
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办理。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
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
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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