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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454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613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1324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f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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