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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分公司的组织行为
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四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条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分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计盈亏。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下发各分公司,并将分公司的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公司每半年可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
第八条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各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f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提请总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方可实施。
需增加筹资实施时事先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经总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由财务部协调解决。资金拆借必须遵循资金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九条各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十条各分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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