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往往对装修标准、装修标准的价格、装修设施设备的品牌等做出特别具体明确的说明。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当关于装修标准的广告宣传在符合该条规定时,亦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作为约定的装修标准。
2、样板房
一般在项目销售现场,开发商通常会设置样板房供购房者参考,特别是对于精装房,购房户经常要求开发商以样板房的装修标准交付房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
f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故当开发商未作出特别说明时,样板房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成为精装房的装修标准。
二精装房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实践中装修标准未达到购房者预期是产生精装房纠纷的主要原因,而在精装房纠纷中,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主要有合同约定装修标准能否排除广告宣传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开发商免责相关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未达装修标准是否可以成为业主拒收房屋的合法理由、装修差价损失的界定、开发商更换约定装修材料是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一)合同约定装修标准能否排除广告宣传、样板房内容
开发商为销售效果,对精装房的装修标准如“2000元平方的装修标准”、“XX品牌卫浴”、“XX品牌木地板”等明确而又具体的宣传;对样板房也进行升级包装,但未对广告宣传内容及样板房所展示的内容明确是否属于交付标准,购房者对广告宣传内容、样板房展示内容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存证,一旦购房者认为交付的房屋与
f广告宣传或样板房存在差异的,就可能会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开发商的未按标准交付,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都是在看到精装房广告宣传和样板房的展示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或品牌与广告宣传、样板房展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约定的装修标准?在(2019)琼01民终3041号案件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的宣传页中虽有“再送2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