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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商品房并非法律上的定义,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全装修房作出定义,主要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12条规定)。部分地市对于成品房亦有相关规定,如2015年12月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成品住宅的通知》中指出:“成品住宅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设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使用功能的新建住宅。”而我们日常中所称的精装房,一般指房屋的基础、装饰、装饰用品等工程都需要开发商完成,甚至能直接提包入住的房屋,从某种程度来说,精装修是成品住宅的精品版,加强版。但实践中,往往因为开发商交付的精装房的精装标准未达到业主的预期而产生大量的纠纷,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其中疑难问题所在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此类纠纷中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略作分析和探讨。
一精装房装修标准的界定
(一)法定标准
f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及合同的约定。”精装房的装修标准首先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特别是国家轻质标准,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的强制性规定等。
除国家标准外,各省市也纷纷就成品住宅的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等做出规定,如《河南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对装修设计、墙面工程、吊顶工程、楼地面铺装工程、门窗工程、细部工程、防水工程、卫生器具、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工程、供暖、通风及空调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多类工程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但因“精装房”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并无对“精装标准”的明确法律规定。
(二)合同约定标准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合同双方对精装房的装修标准作出约定。《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质量要求约定不明
f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如合同的约定排除了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三)视为合同约定标准
1、广告宣传
许多开发商为宣传精装修的高标准,在商品房销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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