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罪首先侵犯的就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由丁本罪是利用合同的欺诈行为,所以,同样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供贷合同中的诈骗犯罪为例,如果供货方在骗取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供给对方货物,这不仅使对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而且会使对方的生产,因原料不足受到影响甚至停顿,或者使对方不能及时将商品投入市场。而由于商品交换在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又会使社会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合同诈骗犯罪较普通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是以合同为手段实施的,但实质上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侵犯国家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则仍然是普通诈骗罪,而不是这里所说的合同诈骗犯罪。例如,骗借他人的生活费用于个人挥霍的,虽双方订有借款契约,也是普通诈骗罪。反之,如果以合同进行的诈骗活动只侵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而不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而是其他经济犯罪。例如,假冒他人专利并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该单位实施此项专利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权,而没有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尽管专利权同财物所有权不无联系,但两者终究不是一回事,因而这种行为是假冒专利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犯罪。二、合同诈骗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欺骗行为有五种具体表现:(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往往使用虚假的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虚构主体签订合同行骗,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骗;有的行为人采用伪造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的方法,冒充企
f业单位的业务人员,打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一些单位签订假合同,从中直接骗取预付款;有的行为人借助不正当的方法(如盗窃),取得他人的有效合同或者销毁的过期合同,假冒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条款或者以“转让”的形式给第三者,从中进行诈骗活动。(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