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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主要的监管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1、合格投资者(一)委托投资单个资
f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2、资产委托人数量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
f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4、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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