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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业务模式比较

一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比较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
点解析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合规运作一资管计划vs私募
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一)主要监管法规1基金公司及子
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
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
号文”、《八条底线细则》。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
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
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
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
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
《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4信托计划《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二)
其他比较项目一览表(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
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
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
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
f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
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
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
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
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
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
及投资者数量限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
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
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
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
人。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
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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