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5)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6)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应由财务部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7)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
f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四、附则第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第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会议讨论通过后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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