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一听,李强的口气很坚决,也就没说挽留的话,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李强办理工作交接。
总经理要求李强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对公司尚有欠款的厂家列出清单,并尽可能再去催要,争取收回这些欠款。根据总经理这一要求,李强经过30多天的努力,收回了大部分欠款,只有一笔25万元的欠款没有收回,原因是:这笔欠款来自是山东省济宁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李强在济宁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之下李强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李强的汇报,说道:“因为是你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公司准备扣发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李强解释说:“可我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了,才无法继续做这个收款工作,而且,我已经将详细的资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完全可以让其他人接替我的工作。”“但是从现在
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4分)
(2)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总体上说是买方市场。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成了一大难题。为了促销,许多企业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本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才出现了李强在离开公司之前,尚有他销出的产品未收回货款的现象。显然,这主要是公司经营策略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李强一人单独来承担责任。(6分)
(3)李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李强在离职前尽职尽责的完成了追款的工作。(4分)(4)综上,可以看出,公司以李强造成了25万元的损失为理由,来扣发他的当月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李强合法权益的行为。案例2:案情简介:李娜是沪上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公司最近招了一名销售员李勇,在经过面谈后,李娜认为李勇在销售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具备公司要找的销售人员条件。可是,两星期后销售部经理却告诉她,李勇提出离开公司。李娜把李勇叫到办公室,就他提出辞职一事进行面谈。李娜:李勇,我想和你谈谈。希望你能改变你的主意。李勇:我不这样认为。李娜:那么请你告诉我,为什么你想走,是别的企业给你的薪水更高吗?李勇:不是。实际上我还没有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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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李娜:你没有新工作就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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