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0129号)进行收费。(二)评估机构要确保各项收入的真实和完整,并保证所开具发票与存根联、业务约定书的金额一致。(三)因政府有明文规定致使业务收费低于第一款约定收费标准的,在提供相关政府文件后,可视为不违约。受托机构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文件书面报省评协备案,由省评协根据情况采取相关维权行动。第八条其他约定(一)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应按照省评协的要求,按时、如实报送省评协需要的文件、材料、年度会计报表及业务报备资料。(二)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缴纳会员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三)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规定完成执业会员及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接受、配合行业协会有关自律管理工作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违约责任
7
f第九条
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的具体约
定,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接受省评协的调查,查实存在违约事实的由行业惩戒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给予如下处理(罚):1.谈话提醒;2.警告;3.行业内通报批评;4.公开谴责。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二)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三)在两个以上年度内连续违犯同一规定,或在同一年度内违犯本公约多项规定后,可加重处罚。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积极维护公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公约行为的,要积极向省评协反映情况,并配合省评协开展调查落实工作。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附则本公约由省评协理事会讨论通过施行。本公约经签约评估机构承诺盖章后正式生效,签
订后新设立的评估机构,在申领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同时履行有关签约手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本公约在评估机构存续期间有效,授权省评协秘本公约由省评协负责解释。书处修订并公告。
8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