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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评估机构在辽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省外评估机构在辽宁临时执业违反本公约规定给我省评估行业带来不良影响的,由省评协向其所在地协会进行通报,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第三条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执行行业规范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本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职业形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第四条律性惩戒。第二章第五条具体约定业务承接行为的约定违反本公约约定的,应当接受省评协做出的行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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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在承接业务中只能以机构的名义对外统一承揽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二)不得允许他人或其它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业务。(三)不承接超出自身执业资格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四)不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影响,采取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或垄断相关业务。(五)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诋毁、诽谤其他执业机构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利益。(六)不以支付回扣、佣金、业务介绍费、劳务费或贿赂等方式争揽业务。(七)评估机构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充分考虑项目各方面的因素及其自身胜任能力后审慎投标。(八)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第六条执业行为的约定(一)评估机构要建立与自身特点、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在执业过程中得以有效贯彻执行。(二)评估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三)评估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四)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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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不泄露执业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也不利用获知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第七条收费约定(一)严格按照辽宁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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