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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条件向受信人收回一定量货币和其它资产与服务的权利,而受信人则承担偿还的义务。信用的发生要以授信人对受信人的偿还承诺信任为前提。信用活动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交易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些是直接发生的,但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各种金融机构媒介而形成的。(2)信用标的。信用交易行为中被交易的对象为信用标的或信用客体。这种被交易的对象通常是授信方的资产,它可以以商品或货币形式存在,也可以以服务形式存在。没有信用客体就不会产生经济交易,也不会有信用行为的发生。(3)信用工具。信用交易中,授信人以自身的资产为依据授予对方信用,受信人以自身的承诺为保证取得信用,授信人取得一种权利(债权),受信人承担一种义务(债务),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信用的基本内容。信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表现在一定载体上,这种载体称为信用流通工具。最初的信用关系确定是自由松散的,通常通过口头协议方式议定债务人到期偿付承诺,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记忆与诚信。由于缺乏法律保证,容易产生纠纷,且实际交易仅局限于相互熟悉的人群之间,极大限制了信用发展,降低了交易效率。之后,信用发展为账簿记载方式,借贷双方相互在对方账簿开立户头,记载彼此之间的信用交易。该方式因缺乏债权债务的正式凭证,容易发生坏账或损失,双方账簿的不同记载可能引起争议。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借贷双方最终以书面文件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现代经济条件下,信用工具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借以保证债权人或投资人权利的凭证。目前信用工具已经出现流动化,即各种信用工具如债券、票据等都可以上市流通转让。(4)信用条件。信用条件主要包括期限和利息。信用交易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借贷存在时间差。期限是信用关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利息是债权人让渡实物或货币使用权所得到的报酬,或债务人获得实物或货币使用权付出的代价。212信用的本质特征信用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导致信用内涵不断丰富。信用体现一定的社会关系,但不同社会形态下信用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第一,信用以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就人们日常的社会行为而言,
f借贷行为可分为有利息借贷和无利息借贷。一般而言,国际间、企业间和朋友间无条件的物质融通或赠予不构成信用关系,仅仅反映互助友爱、互通有无的政治关系或社会关系。同时,对现实经济活动需要进行具体分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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