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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2)具有中专以上财务会计专业的毕业文凭或具有会计员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会计制度;4)能较熟练地操作电子计算机,或持有财会电算化合格证书;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四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12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包括因病、休假、长期外出等),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13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编制移交清册,详细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由移交人员保管的各种软件及密码、会计数据磁盘有关资料以及与电脑有关的实物等内容。
第14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总经理或指定人
f员负责监交。第15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
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16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17条发生所在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况,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财产清理工作。未移交完毕前,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第五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奖惩
第18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19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20条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行业会计制度;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21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遵守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22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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