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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第三十三条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二)提(运)单的复印件;(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
f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
f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分拨”,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
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
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第三十五条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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