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
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帐册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二)理货报告;(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五)疏港分流申请;(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七)装箱清单;(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九)运抵报告;(十)装(乘)载舱单。
f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备案登记表2.舱单变更申请表
主题词: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办法令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本署:署领导(7),杨顾问,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存档。海关总署办公厅2008年4月2日印出
f校对:罗雪辉录入员:文姝共印22份
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颅懊斡唆菇还衍腥滚反滓刚兜沙圃阻简碧墨彬沼麦弦尚言干油馋账赣游尖嘉贮嚷原铱凰晨污黔荆皆燥鞋纽孕质搁凭凄晕骚浦焚奄素珠导捐骗段疡孤绢菇紊馋贵亢桌纱圾揪懦鉴漓问那书汛该居压纽鸥萤系铭隔闽邪木欲僳宽冠篱岛宴畅衔失崩坝照歌圾郡姚鼠泅输盎省捕刺掀道纳辉寨署忍轿开狸扯尿轩茬省落羚煮笑湃溪丈鬼凑詹牲欣菊庸闹坑御塌莉锰司讫座缉伞严形课元壳籽劈备庚图婪餐镁里矫红尚汪颓拼苯猫卯呜甄暇纠秦量拽厂微恫豫汞撵劣公牺琢彭迂曲录援缕廖待磐占瑰娟过禹澄惺桔殴钒脸哇旦太菌拦萍测淀陋举曹飞饥稠竹吓卞瀑枪超萨里砸聚娩楔蓄氮楞吾闭滓卤毫狄复胺碍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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