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自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制作了产品宣传册,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制作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某、朱某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朱某均未提起上诉。【典型意义】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较为复杂,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本案系我市首起假冒专利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案件宣判后,收到社会公众及相关媒体的普遍关注。五、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陈某、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于2014年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奖金,致使拖欠王某、曾某、施某等162余名工人2014年度3月、6至11月工资及2013年度奖金合计人民币4080672元。2014年11月24日,该公司多名工人在向公司索要工资无果后至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公司欠薪情况。同月,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及股东顾某夫妇逃至上海藏匿,并变更手机号码,使得讨薪工人无法联系陈某、顾某夫妇。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告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由该公司管理人员胡某签收,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五日内支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及陈某、顾某故意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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