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案涉电瓶三轮车以电瓶为动力不同于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机动车,且无法领取机动车号牌,故案涉电瓶三轮车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机动车;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瓶三轮车,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据此,判决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喻群保险金70000元。人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目前,我国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尽管交警部门认为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但是不予进行机动车登记,交强险等财产险也无法投保,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在处理涉及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利益时,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三、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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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提出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三人又分别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2013年11月26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南通市发改委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批复。陆红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获取政府信息和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陆红霞所提起的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裁定驳回陆红霞的起诉。陆红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裁定。【典型意义】任何权利都必须正当行使,这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知情权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公民行使这一权利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同时,因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即构成滥用诉权行为。该案被称为我国规制滥用诉权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四、张某、朱某犯假冒专利罪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朱某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某化工厂业务人员。张某离职后注册成立海安县某机电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