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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证据优势等原则,公报有15②个案例引用程序性原则。很多案例程序性原则仅仅是当事人、法官说理论证的理由之一,裁判文书中一带而过,没有充分展
f开论证,值得庆幸的是偶尔也会有像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这样的案例,会将案件的争点放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到底何为“一事”的争论上,为我们的实证研究提供了较好的范本。至于实体性原则,主要涉及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民法领域的原则。宪法领域含有大量原则性规定,公报中也不乏“齐玉苓教育权纠纷案”等运用宪法条文判案的案例,但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制度还处于掣肘的状态,宪法条文主要是透过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性规定间接予以适用的,法院适用宪法进行判案的道路很不明朗,所以宪法性原则的司法适用暂不列入本文的研究范围。在刑法领域,公报中共刊登了5个适用了刑法原则的案例,其中有3个是适用罪刑法定原则,2个涉及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法官在刑事领域适用法律原则判案还是相当谨慎的。在行政法领域,因为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行政法,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哪些也是众说纷纭。虽然行政法原则内涵外延还不甚明了,但是其中的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是已为行政法学界公认的原则,在案例搜集中,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适用了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进行说理论证,对于行政法原则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f相比较尚未完全司法化的宪法领域,被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制的刑法领域以及起步较晚、内涵外延尚未清晰的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在民法领域的适用可谓十分活跃。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四项公理性原则。通过对《公报》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不同的法律原则适用的频率和效果差异比较大。平等自愿原则在4个案例中适用,公平原则在48个案例中得以适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4个案例中得到适用,③而诚实信用原则不愧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颇受法官们的青睐,共在77个案例中适用。判决引用原则的次数仅仅是从量上说明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开始适用原则进行裁判,更为本质的探讨应该侧重于分析其定纷止争的司法效果如何,我们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例做进一步说明。如表1所示:对上表进行分析可知,适用法律原则进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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