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根据奖励先进、惩罚落后的机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五条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安全考核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和实施对公司各管理岗位和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方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过程和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将日常检查记录和考核结果作为公司综合管理考评的依据。第七条考核周期:每半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第八条考核评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要求进行量化考核。第九条考核时间初步定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实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者,评定结果为优;实得分在7590分者,评定结果为良;实得分在75分以下者,评定结果为差。
f第四章安全奖励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立功者;2、发现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3、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4、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者;第十二条一次性嘉奖,由安委会核实验证,报公司总经理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或以物质奖励。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班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