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之间在进行教育活动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属此类。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之中,具有行政性。这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法律关系。再有,学校校长与教职员工之间在内部管理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此类法律关系中的一种表现。此外,还可从法律关系的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存续期以及其他角度进行分类研究。总之,在教育领域中存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要依据法律加以调整的。
2.在我国,行政组织具有哪些特性?(1)政治性。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或者说政治职能),同时,它又是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从总体上说。行政组织具有阶级属性,是一种政治性组织。(2)服务性。我国的行政组织执行社会职能的过程,实际上是在为社会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服务,为发展国民经济和教、科、文、卫等各项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等等。正如毛泽东一贯强调的,“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勤务员。从本质上说,我国各级政府组织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3)系统性。行政组织的系统性是指各个行政组织之间不是各行其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网络体系,具有系统结构的特点。行政组织在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时,空间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必然要求分层次、分部门地设置各种相应的机构。但是,设置的各种机构又都不是孤立的。这些机构如若没有联系,完全独立地各行其是,那么一个国家就无法正常有效地行使其行政权。同其他类组织相比,行政组织更应是一种具有分工和合作、隶属和制约关系的结构体系,更具严密的系统性。(4)动态性。行政组织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严谨的社会系统,具有系统性。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行政组织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因此,行政组织又具有动态性。(5)权威性。行政组织的权威源于法制的力量,它依法设置又依法行事,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权时,以国家的整体权力作为后盾,因而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当然。仅以这种强制性维持行政组织的权威,是难以持久和稳固的。我国的行政组织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行政权,因而能真正体现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