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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平性且能有效控制医疗需求与供给之全民适用的单一保险制度。2公平性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所具有的特性首推“公平性”。所有参保者不论行业、职务、地区或收入是否有差别,在基本医疗的享受上都应相同。医疗费用的开支也必定是专款专用,民众享有绝对的就医机会均等。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依此原则将全民纳入同一保险制度之下,保费缴纳标准依纳保人收入而定,所得愈高,缴纳保费愈多,对于弱势族群则另订优惠措施。
f3节制性原则。全民健康保险为社会化医疗制度。在医疗资源使用上自应受到合理的约束。除了民众看病需支付部分负担外,为避免大型医院因门诊病人过多,看病时间缩短,而影响到医疗服务质量,规定了一定的门诊人数,如果数量超出即予降低医师诊察费用。对于用药的给付亦有规定。超出给付标准之用药须另由民众自付,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4效率性原则。医疗制度的效率性是与节制性息息相关的。也就是需做到成本控制。全民健康保险必须要顾及供给者,也就是医疗院所能有合理的利润,同时更要保障需求者,也就是广大的就医民众能享有必要性的医疗服务。因此,一方面要致力于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化与机构的分工,以提高供给面的效率,而与此同时则辅以医疗报酬的合理化、药品用量与价格的适度化,达到相辅相乘的功效。5互补性原则。虽然全民健康保险是由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是需要民众配合的。社会保险是要达成大众的需求,因此,全民健康保险所保障的范围是“必要最适量”
ecessaryoptimum。也就是病情最需要的质与量。至于非必要的医疗项目,如昂贵的仪器检查、病房、药品等,以及超出全民健保负担范围者,则由民间企业、保险公司或个人承担。如此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将会使社会机能更加健全,社会保障更加顺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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