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f(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出资人和有关机关的监督。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出资人应当免去其职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届期满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连任。
第七章监事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及职工的利益。监事人工作向出资人负责。第二十一条监事人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章经理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设经理(也称“总经理”,下同)一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理的主要职权:
f(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出公司筹资、融资及资金投向的可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