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出资额(人民币)出资比例
f第八条公司应于各方出资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委任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就出资进行验证,并在出具验证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九条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3出资证明书及编号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可以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变更其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有限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十二条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出资设置抵押、质押、债务或以及其他形式设置他项权利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股东会(不设董事会,推选执行董事),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
f(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当股东会就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