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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现状及完善
作者:吴巧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
摘要:我国农业经济改革突飞猛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快速兴起,目前我国对农民问题日益重视。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缺陷,严重制约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亟需加以解决和完善。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现状;缺陷;完善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现状《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63条对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转让条件作了规定。《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1999年又重新颁布《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10条中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地2章第5节专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正式确认了实践中出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缺陷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不统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而对“其他方式”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并规定了入股的方式。但对实践中出现的许多其他流转方式,如反租倒包、抵押、继承等流转方式并未加以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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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代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而在第129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过程中,如果交易双方要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