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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辖区内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辖区内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六)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七)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质控实施第十三条质控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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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政部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工作任务。第十四条质控中心每年2月底前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当年7月和次年1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第十五条各级医疗机构和质控对象应尊重和支持质控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工作,应当按照质控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质控信息,接受质控中心的指导,及时对出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进行改进。第十六条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考核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四年。第十八条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和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评比、检查等工作的必要参考。第十九条各级质控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定期召开质控会议,落实质控措施,加强质控培训,形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相互协作、协同并进的质控体系。各省级质控中心应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本专业各市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省卫生厅同意后发布全省质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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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质控中心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研究部署质控工作。根据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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