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质控中心负责人及其专业团队资质条件的材料;(六)质控工作计划;(七)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情况;(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经论证、公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在已批准设置的质控中心存续期间,其他医疗机构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同时对两家单位进行审核,择优选定。第九条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拟定相关专业质量管理标准、技术准入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和质控程序、标准、计划、考核方案、评估细则等;(二)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实施,定期报告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三)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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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下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反馈;(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八)参与辖区内医疗质量检查、评比、评审工作;(九)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质控中心人员主要由相关专业临床专家组成,实行聘任制。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出人选,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人员由主任提名,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聘任(非挂靠单位成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质控中心应设立由辖区内相关专业若干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发挥技术支持、业务咨询和专业指导作用。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质控中心聘任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县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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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三)热心医疗质量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