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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进一步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全面提高全省医疗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挂靠在医疗机构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质控中心,逐步建立质控网络,原则上一个地方、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批准设置的质控中心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设立的相关专业质控中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本级质控中心,逐步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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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设置质控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高、中、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其他专业或科室设置齐全,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能够满足技术支持需要。(五)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原则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省级质控中心,三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市级质控中心,二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以申请设置县级质控中心。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设置质控中心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质控中心设置申请文件;(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本单位所申请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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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证明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处于辖区领先水平的材料;(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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