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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对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四)修改、取消或延长有效期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若公司董事会拟对方案内容进行重大修改的,或者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的,或者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有效期的,均须根据本指南规定,再次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三、证监会审核阶段的相关事宜(一)一般事宜1、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发行股票申请时,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编制并递交《发行人申请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申请文件。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自行销售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可不聘请保荐机构。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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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决定;(3)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决定;(4)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二)发审委审核事宜1、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发审委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2、在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三)收到核准决定及其他事项1、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核准文件,并披露《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方案。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当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3、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公司在实施发行方案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增加的,公司应刊登相应的调整公告,涉及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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