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号)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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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证报告。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四)其他事项1、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以下情形下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可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2)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3)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中介报告的要求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方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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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告。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最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3、关联董事回避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公司董事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机构或个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一)审议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4)募集资金用途;(5)决议的有效期;(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二)审议程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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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三)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