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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4年8月1日颁布)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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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拟同时向确定和不确定对象发行的,应在方案中明确,遵守公司法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价格相同”的要求,确保对两类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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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上市公司拟不聘请承销商,自行销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董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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