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决议中确定具体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5)发行价格和股份限售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二)向本所提交的文件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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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示性公告(登报、上网);2、董事会决议公告(上网);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上网);4、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上网);5、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上网);6、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网);7、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上网);8、董事会决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等(报备);9、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如适用,报备);10、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认购合同(如适用,报备);11、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上网);12、其他需提交的公告或备查文件。(三)其他文件的要求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第二章“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规定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内容。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