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或所属主管部门推荐须盖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间,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审理与审批第十条在市科委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第十一条委托机构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二凡申请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银行进行立项评审。三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第十二条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f第十三条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市科委。
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支付项目的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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