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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301生效日期20000301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第四条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市科委对委托机构管理创新资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二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f四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第七条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万元。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二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三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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