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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一、审查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务中审查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采矿劳务还是采矿权的变相流转。2、承包人获取合法利益的形式为劳务收益还是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3、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采矿权人)是否参与矿山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发包人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4、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货款结算等行为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还是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各行为。5、承包期间,承包人是否能够对采矿权进行再处分,如转包、转让、抵押等。6、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明显过长。承包期限应该是确定的,承包期限一般应短于采矿许可征的有效期限,不得约定采矿权的延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由其办理延续手续;承包期限也不得约定的不明确,例如约定为直到矿种采完;一般而言,承包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而定,最长不得超过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的期限。7、承包期内,承包人是否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资。8、承包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同的承包主体具有不同的开采矿产品范围和具备的资质也不同。9、不能仅以当事人签定合同的名称判断合同的性质,重在根据合同的内容判断合同是否属于承包合同。2005年5月,宫某与郑某签订《煤矿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宫某将其威宁县连昌煤矿发包给郑某,)由郑组织工人采掘生产,并承担工资及生产成本承包期从2005年5月至2015年5月,如郑到期不续约,井内外所有设备规宫联昌所有;宫负责井外、地面的一切事务,包括工人住房、地面绞车、地面抽风机换变压器,煤台改造、
f征地费用、发电机等宫负责该煤矿相关证件的办理、年检及费用郑负责对煤井进行技术改扩能,至2006年达到年产10万吨以上实际生产能力,郑承担技术投入,井下设备不足部分由郑春辉继续进行投入,直至满足生产需要为止;郑春辉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和矿井建设,软硬件必须达标,若因管理不善被处罚由郑春辉承担,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郑春辉负责,为不可抗力外因造成的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煤炭价格双方议定,去除税收、装车费外,煤款按宫联昌60,郑春辉40进行分配;煤矿生产的产品由双方负责销售。

《合同》应该属于合作采矿合同,因为《合同》约定由郑投入资金对煤井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以使煤矿能更好地满足生产需要,并且通过双方和合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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