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兼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兼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兼评范小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①【摘要】现行法律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但
是实践中,各种名目的涉及采矿权的承包合同很多。审查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主要考虑9个方面的因素,区分变相转让采矿权的承包、经营性承包合同和劳务性承包合同,分别确认其合同效力。【关键词】采矿权;承包合同;无效合同;采矿权转让引言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是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上设置的、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受有限时空约定限制的用益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一”般规定中指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1986年,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该法严格禁止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1996年,我国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探矿权、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同时,又保留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拓宽了采矿权流转的途径,但仍对采矿权的流转实施严格的限制和审批制度。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采矿权的转让采取逐步放”
范小强(1979),男,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409、422室,邮编:100045
①
f开的立法态度,随着我国矿业经济的日益活跃,经济运行中实际出现的涉矿承包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采矿权承包”一直持谨慎态度。但是,随着《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被提上日程,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越来越被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