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审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省财政厅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
f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f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三章对外投资、担保第十一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一买卖期货、股票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