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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
f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第二章出租、出借第六条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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