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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李标森喻明辉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24期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有拯救企业、平衡且最大化实现各方面利益的目标,债权人承担着巨大风险,权利受到限制,最易受到侵害,我国破产法对其进行了保护,比如说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通过与外国立法在重整范围、重整原因、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在债权人保护方面还存有不足,从重整程序的启动机制、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重整计划
整个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是被受到强制限制,债权人被立法强制妥协恰恰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由此债权人承担很大的风险,使债权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处境,故而不能不引起对如何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深思。
一、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保护的法理基础
1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破产法基本制度之一,其立法目标必然体现立法宗旨,并且应该规定的更加明确。
首先,拯救企业。破产重整主要是以拯救企业为主要目标,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拯救一个企业往往要比重新开创再发展要有效益的多。破产清算虽简单,但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也就是为何要重整企业,让企业再生。然而如何实现拯救企业的目标,这才是重整问题的关键,其内容是建立被重整债务人的营业保护机制、维持债务人营业并进行拯救,可概括为三个基本概念:营业授权、自动停止、充分保护。
其次,平衡且最大化实现各方面的利益。破产程序最初是作为一个集体破产过程,债权人通过这个程序清算债务人的资产并进行分配,使债权得以偿付,令他们之间的分配尽可能公平。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演进呈现出“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这样的一个“滚雪球”式的发展历程。通过促进债务人的复兴来避免因债务人的破产而导致的诸如企业解体、资源浪费、有形和无形资产流失、雇员失业、投资者投资丧失、社会经济衰退等消极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给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维护与债务人兴衰密切相关的社会利益。这些都体现了各方面利益并重的目标,更甚的是要在各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2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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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人承担巨大风险。重整对于债务人来说是没有风险、有利可图的,如果重整成功,那就意味这重整企业得以重生,最为显眼的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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