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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专家对住院的参保人病历进行检查,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当次住院门诊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重复住院诊断符合率,出院参保人治愈率、好转率,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率,转院率等情况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异地就医管理第十八条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具体包括:
f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四异地转诊:本市参保病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五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及个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应提供: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属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应提供: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三视情况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1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2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但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项目施工合同、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或房屋的证明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3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异地工作地点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异地工作点如驻外施工、航海等的,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f4用人单位属劳务派遣性质的,需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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