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两种归责原则。1对于机动车之间过错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减轻。(二)机动车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1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1)租赁、借用所有人使用人分离保险公司使用人。(2)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何谓“所有人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2在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过程中一经交付之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就由受让人承担。所有人交付保险公司受让人。【新增司法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在发生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形被盗抢人不承担责任盗窃人、抢劫人和抢夺人保险公司垫付追偿。例题:【2010-2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甲予以适当补偿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丁予以适当补偿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逃逸的情形。(1)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5买卖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新增司法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题:【201367】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