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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不含农村居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完毕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主体工程竣工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规定进行专项基金预缴款的核验、返还和结算。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与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五)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3
f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申请。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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