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成员才可申请专利,其中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五)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六)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比例。
(七)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各方可以在本单位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
第二十九条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由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联盟或被除名时,专家委员会应对申请退出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查,不得将共有技术据为已有,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申请退出单位将作为自动放弃与联盟的合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及其它资源的共享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于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第八章解决争议约定
第三十二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四条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f根据联盟理事会商定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可解散联盟,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由理事会根据
当时具体情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