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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
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f(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四)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
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
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
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f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
并且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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