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
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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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
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第二节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
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
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
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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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