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试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以下简称
“评定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活动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评定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评定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
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第二章第六条以下条件:(一)具有第三方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评定机构的委托
申请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
f(三)具有不少于10名的评定人员,评定人员应取得管理办公室认定的资质。(四)具有符合评定要求、保证评定活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从事生态原产地评定工作的机构
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机构,委托其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第九条委托的评定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管理办
公室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条评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独
立开展评定活动,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独立于评定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第十一条评定机构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的规则、程
序实施评定,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过程
中接触到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第十三条评定小组。第十四条评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原产地、生态、产品评定机构应根据管理办公室的委托,选派人员组成
f检验等方面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工作程序,根据要求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评定意见。第十五条评定机构应当对评定小组的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同
行评定,对评定小组的资料、记录、意见进行核准,形成机构的评定报告,报管理办公室。第十六条评定人员应当参加管理办公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