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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2)排放地点的水体的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利用情况等水体状况;(3)粪便的性状和数量;(4)设计的稀释倍数。3.1.2粪便净化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处理能力,应按分期建设中每期的服务区域内平均日清运量计算。规划年份日清运量应根据预测结果确定。
f3.1.3主要净化处理构筑物的个数不宜少于2个,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3.1.4并联运行的净化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净化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3.1.5净化处理构筑物的入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3.2净化处理工艺流程3.2.1粪便净化处理工艺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粪便性状、设计处理能力和所要达到的处理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2.2粪便净化处理工艺宜分别采用下列流程之一:(1)预处理→厌氧消化处理→(上清液)后处理(2)当新鲜粪便含水率高于99%时,可采用:预处理(含重力浓缩)→(污泥)厌氧消化处理→(上清液)后处理(3)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预处理→初级好氧生物处理→(上清液)后处理3.2.3预处理工艺宜采用接受沉砂池、格栅、贮存调节池、初次重力浓缩池的单元组合。3.2.4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和污泥处理设施。有条件时,宜配置脱臭设施。3.3接受沉砂池3.3.1粪便处理厂(场)必须设置接受沉砂池。3.3.2接受沉砂池应设若干个粪便接受口和一个污泥专用接受口。粪便接受口和污泥专用接受口应有水封。
3.3.4接受沉砂池的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3.3.5砂斗的有效深度宜采用1~1.5m;砂斗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f3.3.6排砂宜采用砂泵等设备。对排除的砂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3.4格栅3.4.1接受沉砂池后,必须设置格栅。3.4.2格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4.2.1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应为10~40mm;3.4.2.2粪便过栅流速宜为0.6~1.0ms;3.4.2.3格栅安置倾角宜为45°~75°。3.4.3格栅拦截夹杂物的量可按粪便处理量的1%~2%计算。夹杂物的清除宜采用机械清除。对所清除的夹杂物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3.4.4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台,其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3.4.5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3.5贮存调节池3.5.1粪便主处理系统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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