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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3次,员工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可电话告知直属领导,按请假处理。
第四章请假制度
第十四条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需将外出事由告知直属领导,经其批准后方可外出,若到下班时间仍未返回打卡,则应于次日到岗后填写异常单,经部门领导签批后,交给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事假:员工请假应事先和直属领导沟通,将本职工作安排好后,填
写请假条,请假条上应写明请假事由,原则上除身体或事发紧急,不允许先请假,后补请假条,请假批准权限如下:(一)(二)请假2天以内的,经直属领导签字批准;(三)(四)请假3天以上(含3天)5天以内(含5天)的,直属领导批准
后报总经理批准;
f(五)除婚假、产假、丧假或特别紧急重要事件,原则上员工不应连续请假超过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8天;
(六)(七)请假人将按程序签批后的请假条及时交至人力资源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病假:员工身体不适,应及时诊治。(一)(二)病假请假程序按事假执行;(三)(四)员工因身体状况不允许,突发疾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电话向直
属领导中心副总告假,待身体状况允许时,应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初次施行,施行之日为签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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