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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
作者:何思奇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11期
摘要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建立在一个良好的立法模式上,多措并举,寻求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关键词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随着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公共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维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个重大事件,必须引起注意。一、建立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设立专门法订立专门法的目的,就是反映公民的信息权利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是社会对公民的判断所依赖的基础资料的本质确认,是司法践行中核实被侵犯的对象、状况、结果和惩处的依据。缺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无法对普通人的信息权进行维权,也无法阻止商业领域的侵害,那样就会成为瞎子,有碍信息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权的创造,是调整公民与信息处理的关系。因为信息权是物权的一种权利,公民有权统治自己的信息,可以控制信息的收集、整理、收益、传播。在这里,法律排斥“尸体”和“胎儿”的状态。信息处理包括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其他商业机构,他们与公民之间按协议诚信地分类收集,支付交易和利润,当然不包括涉及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个人信息。(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不是直接完全缺乏法律,缺少刑事证据,就无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明确规定刑事罪名和处罚是特别重要的。笔者认为,因其内容的丰富性,侵权行为的多样性意味着对个人信息权利多方面多层次的侵权,考虑到自然人犯罪的特点是违反信息的主体,因此罪名可以作为“个人信息”犯罪更合适。1已确定罪名,就要确定刑法,这是这项罪名的实质内容。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情节、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设定最高刑罚年限和罚金,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刑罚,最高刑罚分别,不同级别的处罚,根据刑法或轻或重设计相应的条款。民事责任。民法中没有有关个人信息权的规定,但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案例。因此,确定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刻不容缓。损害行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上的侵害行为;一类是现实生活的侵害行为。对信息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问题。考虑到非公权力团体和单个人的实力,被侵害个人的举证缺乏可操作性,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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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一方因本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害行为时,才能判r